起步时,我像不少“码字”先生一样,写作的真实目的,无非两字——“名、利”。
记得60年代初,像黄药眠教授说的:习作者如果把写作当作沽名钓誉的手段,或干脆为了赚钱,甚至稿子还没完,就盘算着稿费的开支项目了,那么,你刚抬脚,这条路就算走错了!其实,人说名利原本相连,有名就有利,有利也有名。君不见,浅薄无聊的一些电视节目主持人,仅仅因为常在电视上露露脸,就居然纷纷耍笔杆,频频出“大作”,喋喋不休谈感觉,谈怀孕,谈孩子,谈柴米油盐酱醋茶,再没法谈了就用倩影玉照取而代之也可,照样订数几十万上百万。于是乎,钱则活似三江水,滔滔滚滚扑天来。人家“知名度”高得日天攮地,你眼红得了吗?名人效应嘛。
后来,偶然读到马克思《莱茵第六届省议会中的辩论》:“作家绝不把他的作品看作一种手段。作品就是目的本身,作品对作家自己或对别人全不可能是手段,所以遇必要时,作家可以牺牲他的存在给它们(作品)的存在,或则以另一种方式,像宗教使徒一般,俯首于这一原则:‘服从上帝甚于人’,因为在人之中,他就被他的人的需要、人的欲望沾染了。”直到“知天命”而后,我才算理解了马克思以及黄教授的话。以写作为谋生手段,恐怕是一切谋生中最艰难不堪的。墨迹转化为钞票,其周期之长,局外人恐怕并不深知。报纸最快要也得一两个月(这种事甚少),刊物规定三个月不见发表才可另行处理。有些报刊则拖到年终或某一段较长时间才一块结算。出版社则往往需要两三年或更长时间。如没积蓄或其它主要谋生手段,专等那点可怜的稿费买米做饭,那你算死定了!因而,即便名作家、大诗人,也情愿被聘去登讲台,喝粉笔末,不怕耽误写他大作的时间。赚钱,只是作品的“副产品”,写作最多只能做为谋生的辅助手段。
所以,想以作品谋生者,不是疯子也是傻瓜!因为这是根本难以办到的事!
其实作品即目的本身,我的理由是把它视为自己的生命延伸,或生命的一部分。血肉之躯有限,而作品生命(精神、思想)却可以永存!因此,必要时,可以牺牲肉体而让作品存在。
我现在的写作,虽属专业,不能不做,可主要还是一种习惯、爱好和乐趣。我不打草稿,不留底稿,投出去,登不登拉倒。为什么?这样写起来,往往有意想不到的奇妙。若考虑成熟,列个提纲,打出草样,再最后誊抄、雕琢。我认为这不是写作而是制造,是受罪,那会索然无味。抄留底稿也一样,犹如把食物嚼碎吐出来再吞进去咀嚼。这样,不但无味,简直会呕吐了。写作受语言逻辑的支配,它牵着我的鼻子,不知被它牵到哪里去。挨牵的味道好极了!好在写出来的东西连自己事前都意想不到。事情就这样,如果一切都不出所料,就没趣味了。
至此,我才终于摆脱了名利驱使,而代之以乐趣。于是,写作成了我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,我便乐此不疲,乐在其中。正如下棋、玩牌等游戏,谁会在乎什么得失?谁会以此作为谋生手段?
只管耕耘,不计收获;只管写作,不计发表与否。这样一来,什么焦灼、急躁、懊恼、狂傲……全都跑得无踪无影了。
兴趣是最好的导师,最好的知己,最大的动力,也是一种最轻松平常的心境。我想,这或许称得上写作中的潇洒人生。